2026年 5月 25日 制定
第一条(目的)
本规定旨在依据《韩中法学》编辑委员会规定,就向《韩中法学》投稿之论文的投稿资格、投稿论文范围、投稿方式、稿件撰写标准及论文使用权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条(刊载稿件的种类)
《韩中法学》可刊载之稿件种类如下:
1.研究论文
2.判例评析
3.其他经编辑委员会认定有刊载必要之稿件
第三条(刊载费等)
编辑委员会不向投稿人收取投稿费、审稿费及刊载费等费用。
第四条(遵守研究伦理)
投稿人应遵守《韩中法学》研究伦理规定。.
第五条(投稿资格)
① 于投稿日当前持有律师资格或已取得法学博士学位者,得向《韩中法学》投稿。
② 编辑委员会对于不属于第1项之人员,亦可认可其投稿资格。在此情况下,编辑委员会得对具备特定资格或条件之人员概括性地认可其投稿资格。
第六条(投稿论文范围)
① 投稿论文应为与中国法相关,且未曾发表于既有学术期刊之论文。
② 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编辑委员会虽有第1项规定,仍可允许投稿:
1.与中国法具有密切关联之比较法研究
2.对与中国法或韩中法制相关之学术会议发表论文进行修改、补充后形成之论文
3.其他符合本学术期刊宗旨并具有学术价值之论文
第七条(投稿期限及方式)
① 论文应于学术期刊预计发行日前一个月,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地址(edit@chinalaw.kr)投稿。
② 仅对期限内提交之论文进行审查。
第八条(投稿文件格式)
投稿论文应以韩文或中文撰写,并以韩文(.hwpx)或 Word(.docx)文件格式提交。
第九条(未遵守稿件撰写标准时之处理)
投稿论文未依本规定或附件之稿件撰写标准进行撰写时,编辑委员会得要求作者修改或退回论文;必要时,可拒绝刊载。
第十条(论文的构成)
论文应具备下列各项:
1.标题
2.作者姓名及所属机构
3.目录
4.正文与脚注
5.参考文献
6.摘要与关键词
第十一条(标题)
论文标题应以论文撰写语言书写,并于括号内并列标注英文标题。
第十二条(作者姓名及所属机构)
① 作者姓名应以论文撰写语言记载,并于括号内并列标注英文姓名。韩文姓名可并列标注汉字姓名。
② 作者为两人以上时,可区分标示为第一作者、共同作者、通讯作者等。
③ 作者所属机构及职务应于姓名之后以括号形式标注。
④ 最终学位仅于作者希望记载时方可标注。但正在攻读博士课程之学生,可标示为“博士生”。
第十三条(目录)
目录应至少包含正文标题层级中的第二层级标题。
第十四条(摘要与关键词)
① 摘要应以两种语言撰写。其中一种应为论文撰写语言,另一种应为英文或其他外国语言。
② 摘要应对论文要旨进行概括,篇幅以两页以内为限。
③ 各摘要下方应以摘要撰写语言记载不少于4个且不超过7个之关键词。
第十五条(正文格式)
正文之版面、字体、字号、段落格式、标题层级等具体格式事项,依附件之稿件撰写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脚注格式)
脚注之标示方式、字体、字号等具体格式事项,依附件之稿件撰写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引用及参考文献)
① 引用及注释之具体方式,依附件之稿件撰写标准执行。
② 作者引用或参考他人著作、判例、法令、报告书、互联网资料等时,应明确标示其出处。
③ 参考文献之撰写方式,依附件之稿件撰写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论文使用权)
① 已刊载论文之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但编辑委员会因学术期刊出版需要,可要求作者提交该中文原文的韩文译本,或委托专业翻译人员进行翻译。作者视为同意该韩文译本与中文原文共同刊登。
② 作者之论文发表于《韩中法学》时,视为许可本中心在为学术期刊之出版、发行、保存、数据库收录、在线公开、复制及传播所必要之范围内,无偿使用该论文。
③ 第2项所规定之使用权由编辑委员会管理。
第1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6年5月25日起施行。

